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,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,其中包括“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”。而在今年1月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,提到“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”。
走过了13个年头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画上了句号。2003年9月1日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生效。根据其授权,原建设部制定了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,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,我国物业服务企业正式开始实行资质管理。
该办法规定,物业企业根据注册资本、人员构成等设有一、二、三级资质,分别由住建部、省住建厅、市住建局行使最终审批权。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,二级企业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,一级资质的企业则可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。
资质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许可,目的是建立一种市场准入制度。上世纪80年代初期,我国第一家物业企业出现于深圳。业内人士李刚介绍,当时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市场和市场规则,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,同时提高物业管理的技能,在这个阶段,设立行政许可,建立市场准入制度,是有必要的。而且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阶段,起到了相应的规范和促进作用